大同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离婚了怎么办理登记
导语 大同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详见正文。
大同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7:00
二、办理地点
大同市恒安街北侧市政务大厅4楼24号窗口
交通指南:公交乘坐31路、42路、60路、64路到大同市政务大厅站下车
三、申请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整套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5、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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